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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郝文斌与被执行人王海珍、李春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文斌,王海珍,李春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郝文斌,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珍,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东,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郝文斌与被执行人王海珍、李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文斌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东的住房公积金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