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调确字第62号申请人袁家龙,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袁家旦,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袁家妹,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袁家五,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以下简称新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琨,院长。委托代理人盛伟慧。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8日经上海市杨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袁家龙、袁家旦、袁家妹、袁家五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支付新华医院患者袁家兴生前所欠医疗费人民币13,600.80元;
二、申请人新华医院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袁家龙、袁家旦、袁家妹、袁家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5,000元;
三、此项医患纠纷争议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袁家龙、袁家旦、袁家妹、袁家五与申请人新华医院于2015年4月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凌朝凤肖蔚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