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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36号

张满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9-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张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古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满,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满驾驶×××号重型罐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古冶区205国道安顺汽修厂门前时与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董贞强发生交通事故,致董贞强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陈某、张某的证言材料;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血液酒精检验报告;法医学检验报告;机动车性能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告知笔录;调解书、谅解书及赔偿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张满的供述材料、户口底页及现实表现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满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满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金刚

审 判 员 赵本顺

代理

审判员 王景贤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