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435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理事长。被告梁延安,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魏呈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福华,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延安、魏呈顺、王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延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