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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茅民初字第293号

周建东与张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建东,张广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周建东,农民。被告张广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东诉被告张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建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戚厚碧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