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周建东,农民。被告张广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东诉被告张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建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戚厚碧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晶 百度搜索“”
周建东与张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周建东,农民。被告张广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东诉被告张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建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戚厚碧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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