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邵某某,女,瑶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董塘镇。被告邓某某,男,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以打算另寻途径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