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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邵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某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邵某某,女,瑶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董塘镇。被告邓某某,男,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以打算另寻途径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