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007号原告姜某,女,汉族。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崔晓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邓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