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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738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童世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童世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738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童世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童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童世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军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童世宏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童世宏没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琛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