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235号
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16896022-4。
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永生,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庄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班延亮,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班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班延亮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祁保忠
审 判 员 孟小龙
人民陪审员 宋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