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山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吴万金诉被告刘元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万金,刘元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吴万金。被告刘元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金诉被告刘元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在指定期限内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 虹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