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259号 原告李乐程,男,汉族,1968年5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何海鹏,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生,住汽车租赁)。 本院受理原告李乐程与被告何海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海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987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赣县梅林大街东延141号10栋19号(产权证号为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乐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何海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987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
书记员 肖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