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灞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抓获并强制隔离戒毒,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X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永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卡森宾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所驾驶车内查获白色晶体物4包,净重57.1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够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23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卡森宾馆内抓获了吸毒人员即被告人肖某某,公安人员根据其交待,从其所驾驶轿车内查获4包白色晶体物,净重57.1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本案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11日23时许,公安人员接线索后,在莲湖区劳动南路卡森宾馆内抓获了吸毒人员肖某某,并根据其供述,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了疑似毒品。2、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肖某某后,根据其供述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的4包毒品净重57.19克,均从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3、检测报告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肖某某后,对其尿检呈阳性,遂对其强制隔离戒毒。4、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他从2014年7月开始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所吸食毒品是从网上买的。8月底一天,他通过网上聊天,从一个肖姓男子处买了14000元的7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他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向该男子账号付款,该男子按说好的地点把毒品放在长安区韦郭路附近的一个垃圾桶下边,他取了毒品吸食了一部分。案发当天晚上他到莲湖区劳动南路卡森宾馆二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根据他的交待,在他的车上查获了尚未吸食的毒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旭
人民陪审员 暴秀英
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蕾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