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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一初字第177号

蔡家义与苏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澄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家义;苏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蔡家义,男,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澄江县。被告苏铭,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澄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家义与被告苏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家义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撤诉是公民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蔡家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蔡家义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蔡家义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业培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丽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