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蔡家义,男,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澄江县。被告苏铭,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澄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家义与被告苏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家义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撤诉是公民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蔡家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蔡家义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蔡家义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业培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丽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