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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68号

张林昌诉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林昌,张亚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张林昌,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亚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林昌诉被告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林昌负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康译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