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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027-1号

李素景、陈爱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素景;陈爱国;秦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027-1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景,女,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陈爱国,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秦风云,女,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陈爱国之妻。现下落不明。关于李素景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聊东商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爱国所有的商用房产一套依法抵押给本案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爱国所有坐落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19幢1层商14号(证号为聊房权证新字第××号)商用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蔺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