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行长。被执行人王瑞德。被执行人刘洪涛。被执行人潘守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春晖
审判员 马金汉
审判员 唐汉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