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六安市中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磨子谭路光彩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69572481-3。
法定代表人:张祥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士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大转盘处。组织机构代码:48625584-6。
法定代表人:程增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义平,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晓红,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舒城县淀粉厂(舒城变性淀粉厂),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
法定代表人:杨广超,该厂厂长。
第三人:许令和,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淀粉厂职工,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中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2015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市中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中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丽
审 判 员 王先明
人民陪审员 李贵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