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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经初字第170号

陈治林与秦皇岛市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治林,秦皇岛市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170号原告陈治林。委托代理人宋春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林与被告秦皇岛市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林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