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翁民初字第1981-1号原告周某,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哈日敖包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哈日敖包嘎查。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石某,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哈日敖包嘎查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去世,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马海波
审判员王伟娟
人民陪审员牛成海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炳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