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93号
原告: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则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传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传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