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原、被告协商去民政局办理,故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崔明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