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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146号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原、被告协商去民政局办理,故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崔明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