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83号
原告:詹某,女。
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詹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