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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83号

詹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詹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83号

原告:詹某,女。

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詹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