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52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明,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潘家堡乡张家村1组115号,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静峰,男,1978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7802084213,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冷前居民委1组106号。被告孙继连,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7007304213,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冷前居民委1组1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静峰、孙继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