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57号之二原告丁玉恒,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黎明珍、崔芸庆,均系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百事威房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雍雅山庄城中区商住小区28座19、20层。法定代表人陈嘉惠。委托代理人黎娇燕,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恒诉被告东莞百事威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2015年3月2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67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丁玉恒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笑吟
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
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