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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调确字第26号

魏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确认决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孟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合调确字第26号申请人魏某某(系受害人魏某某父亲),男。

委托代理人:石肄(系受害人魏某某姑父),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受害人魏某某叔父),男。申请人李某某(系受害人李某爷爷),男。申请人梁某某(系受害人李某母亲),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受害人李某叔父),男。申请人孟某某(系甘M260**驾驶员),男。申请人王某某(系甘M260**车主),男。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魏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7日经合水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甘M260**车主王某某向李某、魏彤彤家属魏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承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住宿、停尸费及其其他费用共计51万元。

二、甘M260**车主王某某分两期付款,第一次付款时间2015年4月8日给付20万元,第二次付款2015年4月10日10时支付31万元。

三、受害人李某、魏彤彤家属魏某某、石肄、李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收到甘M260**车主王某某第一次支付的20万元后按照农村习俗安葬死者李某、魏彤彤,如不安葬死者,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四、受害人李某、魏彤彤家属魏某某、石肄、李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收到51万元赔偿款后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向当事人甘M260**车主王某某要求其他费用或反悔。

五、本协议签字生效后若一方不按照条款履行,视为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

六、甘M260**车主王某某将赔偿款支付后,因分配款发生争议后果由受害人家属自负,与车主王某某无任何责任。

七、甘M260**车主王某某将赔偿款付清后就此事处理终结,对此事再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克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田皓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