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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31号

黄永与安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永,安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黄永,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安喜平,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林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诉被告安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4月8日15:00时开庭审理。原告黄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黄永负担。

审 判 长  曾宪章

代理

审判员  尹海霞

代理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瑜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