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黄永,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安喜平,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林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诉被告安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4月8日15:00时开庭审理。原告黄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黄永负担。
审 判 长 曾宪章
代理
审判员 尹海霞
代理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瑜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