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365号
原告:刘佳佳。
被告:李茂武。
被告:王双。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示东营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佳与被告李茂武、王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佳佳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1087.5元,由原告刘佳佳负担。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