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民初字第365号

刘佳佳与李茂武、王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佳佳,李茂武,王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示东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365号

原告:刘佳佳。

被告:李茂武。

被告:王双。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示东营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佳与被告李茂武、王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佳佳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1087.5元,由原告刘佳佳负担。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