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法执字第485号

张晁红申请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晁红,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张晁红

被执行人:王亮本院在执行张晁红申请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919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