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张晁红
被执行人:王亮本院在执行张晁红申请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919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卫国 搜索“”
张晁红申请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张晁红
被执行人:王亮本院在执行张晁红申请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919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