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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06号

黄英、刘淑惠与刘淑惠、杨登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英,刘淑惠,杨登侠,刘阿玲,刘小贤,刘淑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06号原告黄英。被告刘淑惠。被告杨登侠。被告刘阿玲。被告刘小贤。被告刘淑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诉被告刘淑惠、杨登侠、刘阿玲、刘小贤、刘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并提供秦福华所有的枣房权证台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

二、查封秦福华所有的枣房权证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