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06号原告黄英。被告刘淑惠。被告杨登侠。被告刘阿玲。被告刘小贤。被告刘淑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诉被告刘淑惠、杨登侠、刘阿玲、刘小贤、刘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并提供秦福华所有的枣房权证台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
二、查封秦福华所有的枣房权证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