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301号申请人洪文友。被执行人凡红兵。被执行人芦建峰。被执行人马兵,、。洪文友与凡红兵、芦建峰、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皋港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案件受理费35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常年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本院查控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