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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658-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申请执行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5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76号。

负责人:查义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茂松。

被执行人:吴绍荣。

被执行人:王军。

被执行人:李燕然。

被执行人:阮俊辉。

被执行人:刘静。

被执行人:丁晓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茂松、吴绍荣、王军、李燕然、阮俊辉、刘静、丁晓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以上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静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