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汇银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世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翰林。
原告汇银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翰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银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