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357号罪犯何荣伟,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普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荣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于2006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1月、2013年1月经本院两次减刑共三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荣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2月、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何荣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荣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严 开 英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