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王世兰,农民。
被告:杜洪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兰与被告杜洪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兰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学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邵景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