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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138号

俞彩英与栾翠莉、袁明纲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翠莉,袁明纲,俞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栾翠莉。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明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彩英。

上诉人栾翠莉、袁明纲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麦岛家园6-1905室,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俞彩英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俞彩英的住所地位于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