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