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灞执字第01078号申请执行人高锦成,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刚,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锦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刚向申请执行人高锦成支付案件款305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刚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锦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的案件款30550元未能受偿,由于本案履行期限届满,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0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代理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