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魏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