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纪洪玲,德惠市建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