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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550号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海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550号罪犯陈海声,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海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日,共获嘉奖13次;2014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洁东

审判员  陈树城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