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55号
申请执行人:修美兰,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赵德利,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修美兰与被执行赵德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速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凤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绍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