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执字第1364号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以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以贞;陈中占;崔凤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机构代码61409170-1。被执行人陈以贞,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陈中占,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崔凤芹,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2)巨商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中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陈中占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划拨至巨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年中路分社。帐号:9170117300742050000370二、继续冻结陈中占的银行存款元。从二〇一五年月日至二〇一六年月日。冻结期间不经本院同意不得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以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贺文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