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城执字第2064号申请执行人赵和安,男,生于1984年3月11日,汉族,鲁南四爷锅酒店职员,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张媛媛,女,生于1981年7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赵和安与被执行人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和安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继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