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被执行人冼兴桂、叶玉琼、李成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冼兴桂、叶玉琼、李成文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方思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