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彪,行长。被执行人李东冬,男,汉族,1984年11月出生,住蒙城县双锏镇被执行人李彪,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住蒙城县双涧镇被执行人李自成,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住蒙城县双涧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李东冬、李彪、李自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彪、李自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存款34935.54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XXX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