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176号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永发建工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西北社区。负责人温克勤,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被申请人四川鸿森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1-1幢10层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永发建工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鸿森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永发建工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鸿森劳务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永发建工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鸿森劳务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善元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袁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