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505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多玉,该公司王岗支行行长。
被告:王明保,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王明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登毕,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颍上农商行诉被告王明保、王明为、张登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余孝保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