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473-1号
申请执行人:申春法,男,生于1966年1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印心庵街16号。
被执行人:仝占伟,男,生于1967年5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芦门村5组。
被执行人:李转,女,生于1971年11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白庙煤矿院10号。申请人申春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一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仝占伟、李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5)禹执字第473号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仝占伟、李转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仝占伟、李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仝占伟、李转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武
审判员 :孙志博
审判员 :姜万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松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