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56号

崔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56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奚利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