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56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奚利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