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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铅执字第347号

陈成贤、上饶市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成贤,上饶市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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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铅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陈成贤,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上饶市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281470-6。法定代表人刘德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成贤与被执行人上饶市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饶市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铅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正刚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祖阳 来源:百度“”